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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唐山军队文职备考: 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出版)

未知 | 2020-02-2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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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河北唐山军队文职备考: 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出版)

  1.业务范围与出版资格准入制度

  业务范围是指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设立时核准的业务范围组织出版相关的出版物。对于期刊、报纸而言,业务范围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刊(报)宗旨。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须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这是国家调控出版单位结构、布局的需要。根据《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如要出版这几类书,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这对于保证辞书、地图和中小学教材的出版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2.重大选题备案

  (1)需备案的选题范围

  ①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的选题。

  ②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③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④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⑤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⑥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⑦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⑧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⑨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⑩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⑪ 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⑫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⑬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 500 万字及以上的项目)。

  ⑭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⑮ 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2)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出版单位违反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未经备案而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出版物,无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同时,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待查实问题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3.书号、刊号管理

  国家对于书号、刊易的管理规定主要有下列几项。

  (1)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书号、刊号各自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围,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用于相应种类的出版物上,不能相互混。

  (2)禁止“一号多用”

  所谓“一号多用”,就是书号、刊号虽然按规定用于相应的出版物,但是每个编号违反规定用于不止一个品种,给出版管理造成混乱。国家禁止“一号多用”的出版行为。b对于实施了“一号多用”行为的出版单位,按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与罚款等处罚。

  (3)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田让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权力,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和办理有关手续,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查处。若出版单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或者书刊版面,也视为买卖书号、刊号。

  对于实施了买卖书号、刊号行为的出版单位,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买卖书号、刊号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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