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很多同学往往会混淆不同法律中的拘留制度。在此,华图教育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拘留的相关考点,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考查。
首先,我们来区分一下不同法律中的拘留制度。
区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法律性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是审前羁押而不是惩罚一种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质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人实施的惩罚
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
采用的 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目的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继续危害社会,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惩罚行政违法者保障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顺利进行
那么,具体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但是执行机关则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最长的羁押期限是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7日。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7日。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该规定,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