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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中国应急管理部 | 2019-01-27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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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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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业生中招录的,授予预备消防士;

  (二)从退役士兵中招录的,其服役年限计入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其他救援队伍或者具备专业技能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根据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比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同等条件人员,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授予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授予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授予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授予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当胜任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消防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

  第十九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

  消防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消防员晋升消防救援衔,其按照规定学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视同工作时间,但不计入工龄。

  第二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

  (二)晋升为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二级指挥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其中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四)晋升为三级指挥长、一级指挥员,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五)晋升为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领导批准;

  (二)晋升为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由总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三)晋升为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由支队级单位正职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10月27日起正式实施,就条例背景和条例实施工作,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国家为消防救援队伍建立专门的衔级制度,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这支队伍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主要基于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遂行任务的需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需要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明确指挥层级、指挥关系和指挥责任,保证政令畅通、指挥高效。

  二是严格队伍管理的需要。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和身份,有利于按纪律部队要求严格管理,确保队伍正规有序、纪律严明。

  三是适应队伍转制的需要。消防、森林两支部队为成建制划转,原来实行武警军衔制度,转制后继续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保持队伍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实现改革平稳过渡。

  四是增强职业荣誉的需要。消防救援职业风险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实行专门衔级制度,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崇高荣誉,对于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激励队伍忠诚履职具有重要作用。

  问:消防救援衔的授予范围包括哪些?今后对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否也考虑纳入授衔范围?

  答:《条例》明确,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为加强对队伍的统一领导指挥,将消防救援总监授予应急管理部正职。目前,授衔范围主要是公安消防、武警森林两支部队转制人员。

  下一步,根据需要对安全生产等其他专业力量择优整合,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也可以授衔。

  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应急管理部对这支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正在研究相关政策意见,总的是要规范管理、保障待遇、稳定队伍、提高战斗力,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

  问: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有什么特点?

  答: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总体上参照了军衔、警衔的做法,与军衔、警衔有所不同的是,将衔级与职级合并设置,实行一职对一衔。这样设计,我们感到更简洁明了、也便于指挥。在衔级称谓上,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出“指挥”特点,称为总监、指挥长、指挥员;消防员主要体现“消防”特点,称为消防长、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问:消防、森林部队转制后,如何保持队伍的职业荣誉?

  答:消防救援人员历来视荣誉为生命。中央改革方案中专门明确,要采取符合消防救援队伍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定位为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这个定位,本身就是巨大的荣誉。这次设立消防救援衔,就是党和人民给予消防救援队伍的政治荣誉。

  下一步,还要为这支队伍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专门的表彰奖励制度,消防救援人员仍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等等。总的是通过多种措施,使消防救援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

  关于职业荣誉问题,我还想说的是,荣誉既来自于党和国家的关心关怀,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更需要消防救援队伍自身的奋斗。我们要以敢于拼搏、勇于牺牲、甘于奉献的实际行动,不断争取更大的光荣。全国20万消防指战员有这个信心和决心。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消防救援队伍改革的进展情况?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消防救援队伍改革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之中。8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了组建队伍框架方案,明确了队伍组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9月底、10月初,武警森林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已分别集体退出现役,成建制划转应急管理部,目前正按中央批准的意见,组织开展集中教育整训;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消防救援衔条例》。

  下一步,还将组织授衔、换装、换车牌、人员职级套改、落编定岗等一系列工作。总之,我们将按照中央部署要求,逐项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转制任务,确保改革平稳过渡,确保各项消防救援任务圆满完成。

  问:消防救援队伍天天执勤备战,如何做到新旧体制有序衔接,确保改革和工作两不误?

  答:消防救援队伍24小时值勤备战,改革工作始终是在遂行任务中推进的。我们坚决贯彻中央要求,注重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推进改革和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建章立制工作。与队伍改革相关的职务职级序列设置、人员身份转改、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职业保障等系列配套政策正在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在推进中,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二是深入开展思想教育。中央改革方案颁布以来,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几个波次的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做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消防队伍保持总体稳定,广大指战员坚决拥护改革、积极支持改革。

  三是在实战中推进队伍转型升级。适应建立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的需求,在消防救援实战中磨炼队伍,探索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思路措施。

  这半年来,经过抗洪、抗震、抗台风等重大任务考验,“大应急”、“大救援”的改革优势初步显现。我们对队伍转制期间执法执勤、调动指挥、队伍管理、后勤保障等各方面工作都作了精细安排,能有效保证新旧体制有序衔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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