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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安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侦查权的构成

河北人事考试网 | 2020-01-1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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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河北华图教育网为广大考生整理关于公安招警考试的备考资料,按照往年的惯例,公安招警考试的考试内容基本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申论。所以广大考生可以按照以上科目进行相应的复习,为此河北河北华图教育公安招警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整理以下复习材料。欢迎加入全国招警考试交流群:163973911.

  2018公安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侦查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3.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4.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5.有权进行侦查实验;

  6.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7.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8.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9.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10.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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