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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河北事业单位备考: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不同主刑的讨论

未知 | 2020-03-23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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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1.附加适用: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独立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

【例1】对于(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

A.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

B.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C.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察要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第55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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