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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北石家庄国考行测【法律常识】(75):反不正当竞争法

未知 | 2020-11-0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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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意思分解】

  1、注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2)行为对象是竞争对手,而非针对竞争对手,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主观上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意)。

  (4)客观上有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且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或可推知。

  【不要混淆】

  1、本条虽内容极简单,但考试频率颇高。其难点在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构成的认定,考生应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2、行为不针对竞争对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仍可能构成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意思分解】

  本条也是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两类行为:

  1、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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