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RedCrossSocietyofChina”。
第五十四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CrossSocietyofChina***Branch”。
四、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
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是第三方独立监督机构,由16名委员组成,主要邀请具有深厚专业背景、广泛社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的知名人士和志愿者代表担任,包括学界、法律、医学、财会、媒体、志愿者等各界代表。所有委员和中国红十字会均无隶属关系,也不从红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2012年12月,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讨论了《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并听取了中国红十字会关于2012年财务收支、组织能力评估、冠名红十字(会)医疗机构整顿、信息化建设、核心项目执行、志愿服务工作等专题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