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下列各情形中,构成犯罪中止的是( )。
A. 甲收买一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后儿童的父母反悔,甲将儿童送还
B. 乙为索取高额赎金绑架某富商,后在富商的谈判周旋下,乙释放了富商
C. 丙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房子装修,4个月后主动归还
D. 丁见一女子背影婉约,便尾随欲强奸,按住该女子发现其脸奇丑后放弃
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其中,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 )。
A.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到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用绳子将宋某绑在树上,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宋某醒来后连声求饶,但王某不同意,继续殴打,宋某挣脱绳子后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桶伤。关于宋某和王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A. 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制服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C. 宋某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后来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D. 宋某反抗王某的殴打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答案】A【解析】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利用职权的行为导致5名无罪人员被抓,应当属于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即A正确,不应选。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表现形式和主观要件不同。滥用职权罪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不该为而为;而玩忽职守罪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该为而不为。陈某显然具有故意因而选项B项错误。陈某的通缉行为虽然导致了7名人员被“抓获”后关押,但其既没有直接抓捕行为,也没有主动让外地公安机关抓捕这7名人员的行为,因而构不成非法拘禁,故选项C错误。
2.【答案】D。【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其构成要素有:(1)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即犯罪行为人必须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行为;(3)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即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D项符合犯罪中止,A、B、C三项属于犯罪既遂。故本题答案为D。
3.【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题答案为C。
4.【答案】B。【解析】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到在水泥地上属于正当防卫。刑法有规定,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是有严格限制的,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王某随后用绳子将宋某绑在树上,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就属于故意犯罪了。故A不正确,B正确。王某随后用绳子将宋某绑在树上,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宋某醒来后连声求饶,但王某不同意,继续殴打,这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宋某反抗王某的侵害,将其捅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C、D错误。正确答案应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