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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北唐山事业单位笔试备考技巧:公基模拟10

未知 | 2021-08-02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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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北唐山事业单位笔试备考技巧:公基模拟10

  6.甲驾车行驶在一个偏僻的小路上,由于大意不小心撞到从巷子穿出的乙,甲看到乙倒在地上后立即驾车离开,乙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最终死亡。甲的行为属于:

  A.行为犯

  B.结果犯

  C.结果加重犯

  D.危险犯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题干中甲将乙撞倒后是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但后来甲没有救治乙,驾车离开造成乙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对结果加重犯可简单图解为: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构成+加重结果。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结果加重犯一般是由两部分构成: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所谓基本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加重结果,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范围。

  7.在全国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李某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对李某:

  A.按累犯处罚

  B.数罪并罚

  C.从轻处罚

  D.从重处罚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李某在全国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

  因此,选择D选项。

  二、多选题

  8.根据我国《刑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B.管制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C.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D.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答案】A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A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D项正确。

  因此,选择ACD选项。

  【拓展】B项: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B项错误。

  9.甲因打架斗殴被关进派出所,甲的妻子乙来探望甲时,甲对乙说:“给我弄瓶农药,我要喝点来吓唬吓唬警察。”乙照做。甲喝了农药后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甲的死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B.乙应对甲的死亡负责

  C.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无罪

  【答案】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题中,乙明知道喝农药可能会造成甲死亡的后果还给甲提供农药,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可知,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B项正确,CD项错误。

  因此,选择CD选项。

  【拓展】A项: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指该风险在具备社会相当性的情况下,被害人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已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且是反对该结果的发生,只是对风险的发生以明示或可推定的默示认可。本题中,甲是知道喝农药的后果的,并且只是吓唬警察,也就是反对结果的发生,但仍然向乙要农药,对风险的发生推定默示认可,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A项正确。

  10.杨某非法购入某校学生信息后,冒充学校领导,虚构清华大学教授到校讲课需缴纳培训费等事由,对不特定学生家长进行电信诈骗,骗取款项61500元。杨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非法集资罪

  C.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D.勒索罪

  【答案】A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A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题中杨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因此,选择AC选项。

  【拓展】B项: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B项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D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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