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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阮某将祁某打伤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各种损失将近30万元

河北华图教育 | 2021-11-19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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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某将祁某打伤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各种损失将近30万元,事件发生后,阮某与妻子姚某离婚,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都归姚某所有,阮某净身出户。离婚后阮某以无力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祁某的损失:

   A.阮某不予赔偿

   B.用姚某的财产赔偿

   C.用离婚前阮某的个人财产赔偿

   D.用离婚前阮某和姚某的共同财产赔偿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婚姻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题干中,阮某打伤祁某,发生于阮某与姚某离婚前,题干未提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项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考点

   法律

   民法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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