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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

河北华图教育 | 2022-06-01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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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

  2014年10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5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5年2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15年8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

      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B

      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 C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

      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

C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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