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聘用制书记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4.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9月8日至2004年9月8日期间出生);
5.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6.熟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掌握书记员岗位必须的业务技能;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不得报考聘用制书记员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依据法律法规终身不得从事法律职业的;
6.其他不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