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2021年3月15日凌晨,勉县发布“2.17”案件情况通报,通报称,经公安机关全面侦查调查,现已查明:作案人杨某(男,13岁)、被害人王某(男,6岁),二人系同组邻居。2月17日18时许,杨某趁家中无人,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加害并藏尸。根据刑法规定,杨某对王某的死亡()
A.不负刑事责任
B.免除刑罚
C.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D.仅负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概述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3月1日生效《刑法》修正案,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杨某13岁,2月17日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加害并藏尸,属于刑法修正案生效前的行为,故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是原则,只有在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从轻),即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