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没有居住地, 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社 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被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的 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