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已经于2015年废止,并由《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代替。关于大额存单的转让规定在《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八条有提及到。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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