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主要包括:
(一)综合管理类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包括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二)专业技术类一级主管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包括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三)行政执法类一级主办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包括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