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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省公务员之医疗投诉将实行“首诉负责制”

华图教育 | 2019-06-1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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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健委日前出台《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热点解读】

  《办法》称,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患者向有关部门、 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搪塞。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来了,其中除了诸多条款问题导向,回应关切,更突出强调了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可使得患者及其家属投诉不再 “无门”,而是“有戏”,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搪塞”的规定也可能“变现”。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实上,规范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并不缺少相关“办法”。比如早在 2009年8月5日,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曾规定, 医院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同时实行投诉接待“首 诉负责制”。随后的 2009年11月26日,这一投诉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尽管是“试行”,但也是问题导向,回应关切,必要且可行。

  因此,这回出台《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尽管有所补充或完善,是在原有试行办法上的“升级”或“加强”,却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原有投诉管理办法、尤其是被各方看好的“首诉负责制”,在长期的实践当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甚至沦为了“聋子的耳朵”。

  事实上也是这样。不难发现,现实生活中,即便问题具在,理由十足,但患者及其家属 要想投诉医疗机构还是相对较难,不仅“首诉负责制”成了摆设,被推诿、搪塞也是常事。 这除了机构特殊、地位悬殊,更在于医疗机构并没有把有关投诉管理办法真正放心上、当回事。

  也因此,重新出台《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实行“首诉负责制”,固然不错,值得期 待,但落实才是关键。

  这首先要求医疗机构自律,践行“以病人为中心”理念,充分认识并积极解决医疗服务投诉,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同时,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 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更主要的,则是必须刚性约束,加强监管。对那些敷衍了事,落实不力的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应分别情况进行查处,以儆效尤。

  只有这样,《办法》才能落地生根,“首诉负责制”应有的威力和效应也才能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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