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师职业、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身心健康;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2年8月18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5年8月18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37周岁以下(1983年8月18日以后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4.小学教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在学信网查到,非在读研究生);小学教师岗位要求所学专业与所报考岗位相符或相近;
5.中学教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可在学信网查到,非在读研究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一致或相近;
6.具有中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且报考岗位应与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一致;
7.身体健康,具备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8.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要求,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指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2019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报考,录取上岗后再考证,并在一年内取得符合报考岗位学段、学科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应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取得符合条件的教师资格证的时间不得晚于2021年9月1日)。此类人员应如实报名,待通过笔试后,将根据其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判别是否符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相关政策,如不符合政策要求,将取消该考生应聘资格,按照同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向下递补。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4.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5.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7.其他不适宜从事教育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