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共科目

首页 > 河北军队文职考试 > 笔试备考 > 公共科目

2021河北衡水军队文职考试公共科目基础知识笔试备考:法律刑法

未知 | 2021-03-16 14:27

收藏

文章页

  1.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2.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下列不应当“缓刑”的是( )。

  A.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怀孕的妇女

  C.累犯 D.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

  3.殷某在自然保护区内挖了一个陷阱准备捕杀大熊猫,一上山采药的老人落入陷阱死亡。殷某的行为构成( )。

  A.意外事件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间接故意杀人罪

  D.故意杀人罪

  4.李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去阻拦。窃贼掏出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上,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脚上当场死亡行为( )。

  A. 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 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刑事责任

  C.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 间接故意杀人,但为保护他人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1.【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犯罪。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必须刑法规定才可以。B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甲构成不作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2.【答案】C【解析】累犯不能缓刑

  3.【答案】B【解析】殷某挖了一个陷阱,应该知道陷阱可能对人造成伤害,所以不能算意外;殷某挖陷阱的动机是为捕杀大熊猫,所以不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殷某没有捕到大熊猫,也不能构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4.【答案】A。【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由于歹徒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犯罪性质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某将窃贼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选项A为正确答案。

文章页
备考资料0元领

文职学霸备考资料包

考点精挑严选

时政专项资料包

时政手册+时政模拟题

点击领取更多资料

添加老师领取更多资料

备考图书
推荐课程
课程名称 课程特色 课程咨询
新大纲特种作战营系列 1、甄选师资深入教研文职考情,紧跟考试趋势
2、阶梯式教学,循序渐进提分
3、短时高效,迅速拿分
立即购买 点击咨询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