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合同编】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4)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调整范围
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新增规定】《民法典》第468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三、合同的约束力
★【新特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合同的订立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新增规定】其他方式: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等。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邀约):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和承诺以到达对方生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预约合同★【新增规定】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悬赏广告★【新增规定】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方式。
五、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没有用书面语言记录下来。
3.其他形式:没有口头和书面合同,但从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其他形式。
六、合同的效力
效力形态 | 要件或情形 |
有效 | ①主体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 |
无效 |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可撤销 | ①重大误解、②欺诈、③胁迫、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
效力待定 |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