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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成立一工作室,专门为他人非法解锁手机,获取手机用户资料,

未知 | 2021-08-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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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贾某成立一工作室,专门为他人非法解锁手机,获取手机用户资料,获利10万余元。贾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B.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

  ①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②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③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贾某成立一工作室,专门为他人非法解锁手机,获取手机用户资料,获利10万余元。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A项正确。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与题干无关,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与题干无关,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与题干无关,D项错误。

  考点

  法律

  刑法

  刑法分则

  来源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真题第4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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