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国
《基佐教育法》是法国王政时期由教育部长基佐于1833年6月提出。法案初步建立法国国家国民教育制度,确定小学教育分为初级和高级两级。
《费里法案》法国政治家费里提出的两项教育法令。其要旨:宣布实施义务、免费和世俗的初等教育。
1896年颁布的《国立大学组织法》使得法国传统意义上的的大学重现于法国社会。
1919年,法国议员阿斯蒂埃提出《阿斯蒂埃法》关于职业技术教育的法案被议会通过,使法国的职业技术教育第一次获得了有组织的形式,成为一种由国家管理的事业。该法在法国历史上有“职业技术教育的宪章”之称。
1947年,著名物理学家郎之万、瓦隆为主要领导人的法国教育改革委员会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又称为《郎之万—瓦隆教育改革方案》。《郎之万—瓦隆教育改革方案》虽然没有实施,但提供了战后法国教育改革的重要依据,对法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59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义务教育的年限为6—16岁,主要通过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完成。
《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富尔法案》)的主要内容是确立法国高等教育“自主自治、民主参与、多科性结构”的三条办学原则,要求按照新的原则调整和改组法国的大学。
1975年法国议会通过了《法国学校体制现代化建议》,又称《哈比改革》。其重点是加强职业教育。同时对普通中小学管理体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都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
进90年代后,法国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很重视,法国国家课程委员会公布了《课程宪章》这一纲领性文件,该文件指出:法国今后仍然坚持中央集权制的课程管理体制;课程编制应以学生为中心,使全体学生具备较高的素质;对学校进行综合改革,既有从小学到高中课程融为一体的纵向综合改革,也有各科知识融会贯通的横向综合改革。
四、德国
19世纪以前,在普鲁士《普通学校规程》的作用下,德国初等教育获得一定发展,教育内容主要为基本的读写算与宗教。
1959年,联邦德国进行了教育改革,公布了《改组和统一公立普通学校教育的总纲计划》,简称《总纲计划》。该计划标志着联邦德国全面教育改革的开始。
1976年,正式颁布的《高等学校总纲法》是战后联邦德国第一个有权威的高等教育方面的法案。其中规定:正规高等学校修业年限为四年,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迟毕业;对大学任务、入学许可、学校内部人员的构成、学校组织和管理、校长的任期、学历的认定等做了规定。
五、美国
1862年,林肯总统批准的《莫里尔法》(又称“赠地法案”)要求各州出钱发展技术类学院,确立了美国教育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方向。
1917年,美国通过了以史密斯和休斯联合提出的职业教育提案《史密斯—休斯法案》。主要内容:该法案的颁布,对美国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使普通教育开始由单一的升学目标转向升学和就业的双重目标,加强了普通教育和社会的联系。
1918年,美国中等教育改组委员会提出了《中等教育的基本原则》的报告,指出美国教育的指导原则是民主观念的原则。
1958年美国颁布了《国防教育法》,该法强调:加强普通学校的新三艺(自然科学、数学和现代外语)的教学;发放大学生学习贷款,建立“国防奖学金”,鼓励清寒子弟努力学习和优秀学生从事科学研究。
20世纪80-90年代的教育改革:《国家在危机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该法案指出,由于教育水平以及教育质量的下降已经严重威胁到美国整个国家和人民的未来,因而教育改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