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辩证法】
二、三大规律
(一)质量互变的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形式和状态
1.质、量和度
质:一事物成为它自身而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量:事物的规模、范围、程度;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
度: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量的限度、范围。
2.量变、质变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
量变和质变的区分标志――是否超出度。
3.质变和量变辩证关系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不仅可以完成量变,而且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总的量变中有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变的特征。承认质变是区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重要标志。只承认质变,否认量变是“激变论”,只承认量变,否认质变是庸俗进化论。
事物是“…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永不停息地向前发展的。
方法论
因此我们应该坚持适度原则,既要注意事物的数量变化(重视积累、防微杜渐)也要创造条件,促使事物向好的方向转化。注意事物发展过程的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统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对立统一规律亦称为矛盾,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它揭示出,自然界、社会和思想领域中的任何事物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性,事物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的内涵体现在: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以及矛盾双方发展的不平衡性。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系的。同一性不能离开斗争性而存在,斗争性也不能离开同一性而存在。因此在生活中必须做到: 在对立中把握同一, 在同一中把握对立。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的特殊性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任何具体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因此在生活中首先要注意分析矛盾,分析矛盾就是分析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不仅是解决具体矛盾的出发点,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