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学生的本质属性、特点及社会地位
本质属性 | 学生是人 |
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 |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的对象 | |
特点 | 可塑性、依赖性和向师性 |
社会地位 |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的核心精神,正是出于对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的维护。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儿童利益最佳原则 |
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
知识点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人身权 (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丰富) | 身心健康权 | 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 |
人身自由权 | 支配人身和行动自由,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 ||
人格尊严权 | 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变相体罚或其他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 ||
隐私权 | 学生有权要求拥有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 ||
名誉权和荣誉权 | 学生有权享有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不得歪曲、诽谤、诋毁或非法剥夺 | ||
受教育权 (最主要) |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